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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肖扬发言

时间:2018/5/21 17:03:01 浏览:2197次

 

     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主题发言。肖扬在发言中谈到了我国司法活动许多重要方面的许多重要问题,现摘要如下:

     关于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本质上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多年来,中国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不因为是国家公诉就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如果认为定罪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对当事人保护的平等性,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是国有的、国内的公司、企业就给予特权,也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是私有的或国外的公司、企业就给予歧视;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因为被控的是行政机关就“官官相护”。

     司法为民也体现在方便群众诉讼,改善司法态度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不搞威吓主义,而是努力亲民、便民;不搞秘密审判(法律有规定的除外),而是不断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搞久拖不决、“马拉松”审判,而是提高效率,及时处理;不搞高高在上、坐堂问案,而是方便群众,巡回审判;不搞一判了之,而是“判后释疑”,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关于司法目的:我们追求司法的民主、公开,司法要让人民参与,为人民服务,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要不断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提供广阔平台;我们追求司法的平等、公正,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歧视,反对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我们追求司法的和谐、协调,尽量通过调解的办法解决社会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努力实现社会和谐。

    关于审判公开:要实行司法审判全程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司法案件的审判、司法判决的执行情况,使社会有正常的渠道了解司法的结果和过程,防止舆论误导公众。针对目前网络信息日益发达的情况,必须对网络上有关司法的消息作出及时反应,以正确信息引导公众,以真实信息抵制虚假信息,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关于司法解释: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十全十美,为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司法的擅断。司法解释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条合法而有效的途径。以司法解释作为桥梁和纽带,把法律的精神与法官的裁判密切地联系起来,既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缺陷与漏洞,又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合理与统一。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与实际的完美结合,还必须强化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针对性与实效性。司法解释必须具有适度的弹性和张力,以适应不同地方、不同时间、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司法解释的形式应该适度灵活,既可采取条文解释,也可以探索案例解释或者条文与案例解释结合的形式。目前,中国法院正在积极探索案例指导的可行性,已经取得了初步的经验。

    关于程序公正:司法活动讲究程序性,严格的程序始终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我们要求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关于司法独立:司法活动讲究依法独立性。因此我们要求做到审级独立,逐步减少并最终杜绝下级法院就证据、事实问题请示上级法院的现象,要求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审判,实现审者判,判者审,审判一体,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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