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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日前召开

时间:2018/5/21 17:03:01 浏览:3258次

 

     2006年11月6日至7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11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讲话。罗干强调: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严打方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势头。要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格执行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每一起案件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切实保证办案质量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职责。要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感召力,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同时,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完善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在谈到死刑适用时,肖扬强调: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在谈到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时,肖扬说:刑事审判制度只有不断改革完善,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从六个方面作出部署:
  ——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一审、二审和死刑核准程序,严格执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
  ——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标准、举证责任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当事人和解,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一审终了。
  ——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更好地体现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的特征。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在总结少年法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组织机构。

     在谈到今后刑事审判工作时,肖扬提出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充分发挥惩罚犯罪的职能,又要强调人权保障的职能,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二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要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三是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刑事审判工作要着眼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落脚于实体公正的维护,辅之以诉讼效率的提高。
  四是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确保裁判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事项,人民法院必须负起责任。
  五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六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同时,要注意量刑平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来源于人民网、中国法院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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