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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观点]重判污染责任 彰显环保决心

时间:2018/5/21 17:03:01 浏览:2591次

  

背景资料:2009220,江苏盐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因企业排放有毒废液而导致的停水事件,因多个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约20万居民无水可用,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814,此案一审判决公布:盐城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和生产厂长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即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六年。

律师分析:从宏观上讲,此类案涉及到两个罪名,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后者相对于前者来说处罚显然更加严厉。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疾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故意方面,并直接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本案当中,两名被告人明知排放的废水当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也明知该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且在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及限期整改以后仍然继续大量偷排,主观上具有明显放任的故意,也就是间接故意。所以,法院在本案当中认定被告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律师提示:现在像标新化工这样的污染企业不在少数,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违法排污,导致重大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生态安全与公众的生命健康。对于此类事件,以前的作法往往是罚款了事,无关痛痒,收效甚微。现在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加大了违法企业的成本,彰显了保护环境的决心,对今后的司法工作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

 

               (供稿:本所刑事业务部  执笔:董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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