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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1日、12日举行。现就河北省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河北省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康保县、张北县、阳原县、赤城县、沽源县、怀安县、崇礼县、尚义县、蔚县、万全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阜平县、涞源县、顺平县、唐县、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武强县、武邑县、临城县、广宗县、巨鹿县、魏县、大名县、涉县、广平县、涿鹿县赵家蓬区、大厂回族自治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报名人员应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网上报名时的预约日期到所选择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一)网上报名阶段
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在此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二)现场确认阶段
1、现场确认时间
第一批:石家庄、张家口、承德、唐山、保定、邢台。确认期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
第二批:秦皇岛、廊坊、沧州、衡水、邯郸。确认期间为7月5日至7月20日。
报名人员应在报名工作时间到报名点办理确认手续。
2、现场确认地点
报名点地址咨询电话
石家庄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综合楼0311—87852253
唐山唐山市西山道7号市司法局0315—2824121
秦皇岛秦皇岛市海港区建国路281号市司法局0335—7078042
邯郸邯郸市人民东路3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0310—3016628
邢台邢台市公园东路238号市司法局0319—2183521
保定保定市东风中路659号市司法局0312—5913691
张家口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副8号市司法局0313—2161260
承德承德市西大街58号市司法局0314—2288726
沧州沧州市浮阳南大道14号市司法局0317—3133279
廊坊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16号市司法局0316—2137154
衡水衡水市人民西路1688号市司法局0318—7918508
在石家庄报名的考生,可登录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sf-ks.com)查询相关信息。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报名机关审核报名人员学历证书有效性难以认定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加以确认。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四)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使用A4纸,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将身份证正反两面信息复印在同一A4纸上。
四、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报名费数额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五、准考证发放
经审核,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主证。
8月10日至9月10日,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用A4纸(半张)打印准考证副证。无法下载打印副证的,可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报名人员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参加考试。
六、其他
在河北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选择在河北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到石家庄市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具体事宜可咨询石家庄市司法局。
考试内容与科目、考试成绩公布与资格授予等其他未竟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