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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6日,本所召开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参加的例行会议。
本次例会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商事业务部主持下,学习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该司法解释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27日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向全体人员介绍了刚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两位新律师,并就加强对两位实习律师的业务指导提出了要求。
三、会议还研究讨论了两个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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