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03:01 浏览:2357次
2014年6月7日,本所召开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参加的例行会议。
本次例会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民事业务部主持下,学习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张金龙主任对修订后的《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规定》进行了全面的阐释和说明,并要求今后要按新规定执行,低于规定标准收费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特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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