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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8日,本所召开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参加的例行会议。
本次例会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民事业务部主持下,学习讨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五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此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较多,学习将分两次进行。
二、会议还简要传达了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冀司律[2012]96号文件精神,并对贯彻文件精神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