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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燕赵都市报联合评选的“2015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日前揭晓。其中,2015年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焦化公司污染环境案”入选。根据惯例,十大案件均由专业法律人士给予点评,并在《燕赵都市报》刊载。该案由本所张金龙主任点评,载于2016年1月5日燕赵都市报第6版。
点评题目为 《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仍需多方并举》,点评内容如下:
该案系河北省首例涉气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对污染企业处以巨额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无疑对那些长期持观望态度、试探心理的企业和人员形成有力的震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环保领域立法有很多,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较大修改;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界限予以进一步明确,使环境污染犯罪入刑门槛大幅降低。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达到相应程度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从立法层面上为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保障。
当然,要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除了惩罚,还需要深入持久开展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主动自觉地保护环境。同时,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那些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企业,从根本上杜绝污染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