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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入选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时间:2018/5/21 17:03:01 浏览:3882次

 

    2016年9月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公告》称:为编制《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保障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北高院及全省各中院成立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按照统一评分标准,对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量化打分,对按照申请人得分情况形成的初审名册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已满,将《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告如下。

根据《公告》,管理人分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两部分。机构管理人中,有列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范围的一级管理人15家,列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范围的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共15家,我所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范围的二级管理人之一。全省各中级法院均有数量不等的机构管理人。全省另有35名个人管理人,均为三级管理人。

据悉,破产案件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否明确、财会报表是否完整并结合债权人人数、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等因素分为三类。相应地,破产管理人三级一级管理人可以参与一至三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二级管理人可以参与二至三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三级管理人可以参与第三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对破产案件的分类。

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以下三类:

(一)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下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第二类案件: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下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下。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第一类案件: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债权人人数在100人以上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1亿元以上;

2、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上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上;

3、破产重整案件;

4、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5、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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