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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供担保是否需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5919次

 

        案外人提供担保是否需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基本案情】

乙向甲借款1000万,逾期未还,甲将乙诉至法院;乙也向丙借款300万,办理了存单质押,法院应甲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乙账户300万元。甲乙间的借款纠纷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丙以甲为被告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自己享有存单质押权,应优先取得被查封的300万元。同时,由案外人丁为乙向甲提供等额的300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在未取得甲同意的前提下解除了对乙账户的查封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案外人提供担保需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如果乙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是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法院变更保全标的物的前提必须是乙提供的财产,而不能是丁提供的财产。

第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0条进一步扩大了能够提供担保财产对象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在这里,明确了他人可以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提供保证,貌似丁作为乙的担保人没有瑕疵。

但是,该条须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综合分析: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如果案外人丁欲作为乙的担保人,除应当具备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外,还需取得甲的同意,不然丁不能取得为乙担保的资格。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就连被执行人乙作为担保人的时候需要解除查封都须经过甲的同意,案外人丁作为担保人时需解除查封恐怕更需要取得甲的同意,何况丁还未必能取得担保人资格。

因此,笔者认为在诉讼中案外人能否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以及解除担保需要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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