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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例会丨房建部举办“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担责问题”交流会

时间:2025/5/10 14:56:08 浏览:535次

 

      为深化律所业务交流,提升律师专业能力,2025年5月10日,我所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专题例会。会议由律所任德宾副主任主持,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业务部秘书长耿晶律师以“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担责问题——新公司法八十八条第一款的适用和影响因素”为主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享学习。

      耿晶律师主要从四个方面分享本次学习内容:一是新公司法八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这部分内容结合最高院民二庭在《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中的对股权受让人和转让人的界定,明确转让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二是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否具有溯及力的演变。从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时的溯及既往,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不溯及既往的督办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批复,明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三是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的担责问题。这里主要分享的是2024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四个案例,这四个案例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在这一阶段可以作为主要的实务参考,而且耿晶律师还总结了新公司法施行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4个要点;四是原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是否可以作为判令股东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

      房建部部长王凤仙律师对本次分享内容进行了点评。王部长首先肯定了耿晶律师对本次例会的精心准备,以深入浅出、拆解法院裁判要旨的方式让大家能通俗易懂的记住该法条适用的要点,并且还提出了自己对该法条延伸的思考,在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签订的转让股权合同明确约定了出资义务由谁承担时内外部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表示新公司法施行后出现了很多相关实务问题,还需要大家积极学习,才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

      任德宾副主任在总结中表示,律师办案时需要理论和实践并重,重视入库案例,从中获取办理案件的思路,并就近期所庆工作进行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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