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1371次
文/宋晓茹
彩礼的定义:
在我国“彩礼”习俗最早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婚姻制度,并为历朝历代所沿袭至今。“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是送聘礼的意思,就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讲的“彩礼”。
一般在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通常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在婚前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一些较贵重的财物,以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中国当代,无论农村还是城市仍然非常盛行。
送给对方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关于彩礼返还与否,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适用第(2)、(3)项的规定时,应当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的。
在分析“彩礼”性质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彩礼”的给付应当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同于民法上所说的无条件“赠与”,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时,目的性非常明确,即以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另一方用收取彩礼的行为表示其愿意与之缔结婚姻关系。
“彩礼”给付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后两者其实质是违法行为。
“彩礼”给付受法律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给付行为不能反悔;但是“婚约”没有法律强制性,即使订立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