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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公司、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时间:2018/5/21 17:11:05 浏览:1333次

         文/杨素秒

 当敲锣打鼓、鞭炮响起,一对对新人喜结连理,大家恭喜,将一串串祝福送上。然而,事事变化无常,生活习惯的不同步、脾气秉性的不协调等因素又使得一段段婚姻走向终点。当婚姻濒临尽头,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面临的不仅仅是感情的结束,还有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方方面面,纷繁复杂。从缔结婚姻到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总是在动态中不断发生着变化。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夫妻财产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问题及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下就婚姻法对于公司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做一下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在离婚后,一方才发现另一方在公司企业中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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